| 第二十二条 |
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法规和行业惯例,确定本公司产品、商品的保质期、保修期。在一个产品、商品中,不同部位、部件有不同保修期的应加以说明。 |
| 第二十三条 |
公司产品、商品的保质期、保修期,应载于产品说明材料内。公司因促销等原因导致保修期变化的,应及时通知售后服务部门。 |
| 第二十四条 |
公司售后服务类别分为:
1、免费服务。在保修期内的维修服务不收取人工服务费;
2、有偿服务。在保修期外的维修服务,除收取更换零配件费用外,按标准收取服务费;
3、合同服务。依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专门保养合同进行服务。 同一产品、商品中,不同部位、部件有不同保修期的,维修费用,服务费用分别计费。 |
| 第二十五条 |
公司维修人员经培训合格或取得岗位资质证书的方准予上岗,公司鼓励维修人员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其维修安装技能。 |
| 第二十六条 |
公司服务接待员在接到客户求助来电来函时,必须详细记录客户名称、地址、联系电话、商品型号,问题和故障现象。以上内容登记后,递交服务部门进行处理。 |
| 第二十七条 |
服务部门主管接到报修单后,初步评价故障现象,派遣合适的维修人员负责维修。 |
| 第二十八条 |
维修人员上门维修,均佩戴公司工号卡或出示有关证件,经客户允许后方可进入客户指定场所,并尽量携带有关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。 |
| 第二十九条 |
如需到达客户指定场所,属于非保修范围的情况下维修的,公司应协助其商品运输,运输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客户支付。 |
| 第三十条 |
维修 人员应尽责精心服务,不得对客户收取额外费用,爱护客户工作环境,不得损坏客户物品。公司对客户定期回访,如发现上述情况,对公司当事人立即予以开除处理。 |
| 第三十一条 |
当遇到现场不能修复需要带回修理的情况时,应开立收据交与客户,并在公司进出货品簿上登记,修复后应向客户索回收据,并请其在维修派工单上签字确认。 |
| 第三十二条 |
收费服务项目,应事先向客户声明并出示维修项目与收费标准表、或标准卡。需要现场确定是否为收费服务项目的情况下,必须取得客户对于收费项目签单,方可进行维修,否则费用有维修当事人承担 |
| 第三十三条 |
各种维修服务应在公司承诺的时限内完成。 |